某日,孫某上班時發現自己辦公桌上那盆悉心照料的花消失了,到處尋找不到后報了警。民警趕到現場調取監控錄像后發現,是其同事楊某所為。孫某將此事上報公司,公司管理層決定以楊某盜竊為由將其開除。因為一盆“花”被公司掃地出門的楊某氣憤難耐,認為公司屬于違法開除,于是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經過公司全體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人力資源管理條例》,應屬公司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該條例第35條第4項(6)的規定,“盜竊財物,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予以免職或辭退”,結合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楊某確實存在未經他人同意,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公司辭退楊某亦經過了工會的同意,說明公司此舉是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及經過法定程序依法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故對楊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最終駁回楊某訴請。